婚姻的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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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是法治社會維護秩序的一股力 量。在人際關係複雜、是非權益紛爭迭起的今天,要確保人們的權益,並據理懲罰侵害他人權益的人,法律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婚姻是社會認可的配偶安排,它是為兩情相悅的男女要永久共同生活,建立夫妻關係、創立家庭而設的一種社會制度。婚姻制度使夫妻關係獲得公開承認,並賦予配偶權利及所生子女的合法地位,且與配偶之親屬相聯結而建立親屬關係。

  因此,結婚不單是男女兩個人的事,它與個人身分認定、家庭的擴展與社會規範息息相關。
  在家庭生活中,婚姻是家庭的起始,親子關係也由婚姻關係而產生。舉凡婚姻關係所牽涉到的種種可能發生的問題,和確實建立一有秩序且合理的家庭制度,法律在民法中有詳細關於婚姻關係的法令,有關婚姻關係的規定、權利和義務等,都有法律詳加規定,所以現代的婚姻更要注意法律的常識。
  在現代社會的婚姻中,關於婚禮的內容和形式已呈多樣化的發展,婚姻在法令上只要有公開儀式與兩位以上的證人即具有效力。因此,現代社會的婚儀已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

  至於婚禮中的程序等也沒有一定的限制,惟有關於婚姻的法律常識,實不可忽略,一方面保障自己的權益,一方面也能維持和諧的關係。
  以下的內容就著重在有關婚姻的法律常識。

  ‧訂婚
  1)訂婚就是婚約
  我國以婚姻為倫理的根本,並以六禮為婚娶大禮節,但此一禮節自五四新文化運動以後,已簡化成訂婚與結婚兩項。以六禮言,「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合而為訂婚;「請期、親迎」合而為結婚。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之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
  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的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仍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2)婚約的特性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a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同意才可以成立。
   b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目前法律對於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此婚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若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3)婚約的違反
  在法律上,已經訂立了婚約,但是單方面未經對方同意而不願去履行契約,即構成「婚約違反」,其後果是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分成下列兩種:
   a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可以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b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慰問金,其金額的衡量是依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況而定。
  4)婚約的解除
  婚約解除不同於婚約違反。婚約違反是單方面違反,而婚約解除則可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兩種。
   a雙方解除: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要求損害賠償,互相言明後就涇渭分明了。
   b單方解除:則必須根據法律所特別規定的原因,如對方與別人訂婚、或者再與別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
  另外,是某方受到「禁制產宣告」,即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與別人通姦發生性關係,此情況則可讓另一方考慮進行單方解除。合法的單方解除婚約就不算違反婚約,無須負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結婚
  1)結婚的定義
  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之合法的結合關係。
  2)結婚的法律規定
   a結婚也是一種身分契約,不得代理,道理與訂婚同。
   b結婚在法律上也有年齡的限制,即須具有結婚能力才能結婚。男子未滿十八歲,女子未滿十六歲,不能結婚。
   c未成年人結婚須徵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才能結婚。
   d結婚是一種要式行為,據民法規定,結婚要有公開之儀式,及兩個以上的證人。若符合法律上所規定之要式,但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亦屬有效。反之,若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約是否有效?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篇修正後,法律上已能推定這個婚姻有效。如果一方認為無效,則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時的婚姻沒有公開儀式和沒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可以推翻婚姻登記的效力。
   e結婚不能有法律上的近親婚,否則婚姻無效。站在遺傳學、倫理學的立場,法律規定:
    .直系血親、姻親間不能結婚。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不能結婚(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不能結婚(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f婚姻應避免發生得撤銷的情況。得撤銷表示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由有撤銷權的人來決定。如:
    .未成年人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與相姦者結婚,前配偶可提請撤銷。
     .女子離婚後未滿六個月即結婚者,因為女子生理因素,離婚後滿六個月才可以再婚,以區分以後的小孩是前任丈夫所有,或現任丈夫所有。
    .監護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與其子女結婚。
     .施用詐術結婚者,婚姻得撤銷。
     .婚後不能人道者,亦可撤銷其婚姻。
     .重婚者,婚姻亦得撤銷。
   g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

閱讀 1629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24 三月 2021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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