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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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注意事項】
辦理公證結婚,在辦公時間內,應隨到隨辦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擇定,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
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5)重婚者。(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情形者,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其不能到場者,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

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表示同意,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

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現役軍人結婚時,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
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由公證處附卷備查。如必須繳回者,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經佐理員核對相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

公證結婚典禮時,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補給證)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
1.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求。
2.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
3. 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各舉行一場公證結婚典禮,另外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均於上午10時舉行)。提出請求前,請事先在上列時間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欲於例假日結婚者,請先電詢本處確認舉行之日期)
4. 時間場次擇定後,請覓妥結婚當日可以到場觀禮的兩人為證人(證人須滿20歲)後,至少提前3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登記:
公證請求書一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雙方印章。
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處留存影本)。
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印章。
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提出護照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處留存正本)。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

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結婚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提出台灣地區旅行證或許可證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且該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本處留存。
如果需要結婚證書英文本,請一併提出結婚人的英文姓名(與護照相同,並提出護照影本)及英文地址。
5. 登記時應繳公證費:依結婚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證書者加收400元。
6. 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參加婚禮人員應著正式整齊之服裝。婚禮完畢,始交付結婚公證書3份,請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收件時間:
一般: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3:30 至 17:00
12:00-13:30 本處不提供英文打字服務,當事人如欲辦理英文結婚公證書、英文單身、出生、婚姻關係宣誓書者,請於一般收件時間前來辦理。
12:00-13:30 有一位公證人輪值受理請求,惟為免久候,如非必要,請民眾儘量於一般收件時間前來辦理。
服裝要求: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婚時,衣著過於隨便, 引起社會人士批評。這裡就公證結婚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能採納。

新郎服裝:
一、一般的服裝,如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必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可參加婚禮,穿襯衫要加打領帶。
三、上身應避免穿毛線衣或茄克參加婚禮 更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四、頭髮不可太長。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祺袍都可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仔褲。
【公證結婚注意事項】

閱讀 1750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24 三月 2021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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