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外僑須知
一、 居留意義:外國人擬在華居住六個月以上,且已辦妥外僑居留證者。
二、 申辦證件:持居留簽證來華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至居住地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外僑居留證,並可同時申辦重入國許可(外籍勞工及僑生除外)。
三、 證件效期:外僑居留證效期,依據來華居留目的區分如下:
》依親、居留效期 :三年以下
指涉對象 : 指來華依親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應聘、居留效期: 三年以下
指涉對象: 1. 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其分公司經理人。
2.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受聘僱在我國工作或執業之外國人。
3.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在學校、學術或研究機關(構)研究、指導或教學之人員。
》投資、 居留效期: 三年以下
指涉對象: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在我國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傳教、 居留效期:一年以下
指涉對象:指經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邀請來華宣揚教義者。
》就學、 居留效期 : 一年以下
指涉對象:1. 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國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
2. 經教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准,在我國進行研習、受訓之人員。
》其他、 居留效期: 一年以下
指涉對象:指其他有居留需要且經警察機關許可其居留者。
附註:
1. 外僑居留證效期,均不得逾護照效期或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效期。
2. 來華依親生活之外國人,以其所依外籍親屬之居留期間為居留期間。
3. 與本國人結婚之外籍配偶,第一次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只核給一年效期。
四、 效期展延:外國人居留期滿有繼續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效期。
◎國籍歸化
申請資格:
(一) 與我國國民具有婚姻或親屬關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喪失其原有國籍。
2. 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 在國內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居留達183日以上。
4. 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5.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6.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二) 出生於我國或曾在我國合法居留連續十年以上,且具備上述1、2、4、5、6等要件者。
(三) 有殊勳於我國者:須喪失其原有國籍。
(四) 一般外國人,在國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且每年居留達183日以上,並具備上述1、2、4、5、6等要件者。
註: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以藍領外籍勞工、就學學生或依附此類對象共同生活之名義在臺居留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歸化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外籍配偶歸化國籍申請: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連續持外僑居留證居留3年每年居住183天,第4年起可向居住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歸化國籍後取得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台灣地區居留證,必須持台灣地區居留證住滿1年,再換取得台灣地區定居證再向居留地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及申領身份證,整個流程及資料準備需曠日費時,截至95年5月底高雄市已約有1940人尋此管道取得身份證,雖然是外國人長相但其權益與國人完全相同。
參考資料 警政署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
iff.npa.gov.tw/front/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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