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議修正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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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研議修正國籍法

內政部研議修正國籍法,放寬喪偶或離婚後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規定
內政部表示,考量外籍配偶喪偶或離婚後仍承擔教養子女之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之職責,誠屬有心融入我國社會,將研議修正國籍法,可讓喪偶或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外籍配偶,得比照一般外籍配偶之歸化要件。


依現行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具備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等要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惟如離婚或其國人配偶死亡,因其婚姻關係業已消滅,無法以國人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其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即須具備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等要件。


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或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200小時以上之證明、或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70分以上者,三者擇一,即得認定具備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為使外國人能早日適應國內生活環境,提升教養子女之能力,並保障自身權益,且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各戶政事務所均提供測試題庫供外籍人士隨時參閱,通過測試者目前每月平均將近百分之90,並不困難,故宜維持現行規定。

閱讀 2124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24 三月 2021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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