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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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
1、
結婚證書、公證結婚證書或二人以上之證明。(均須正本)
2、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在國內無戶籍者,應附符合規定之單身證明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覆驗)
3、
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其證書須經當地駐外單位簽證並翻譯為中文,經外交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簽證。
4、
在大陸結婚者,其結婚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5、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一年內照片一張。
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7、
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結婚時持僑委會出據華僑證明書(未註明依華僑身分證證明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核發),及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單身證明辦理
8、
未成年人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9、
結婚證書無法定格式,請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意旨載明相關資料即可。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法令依據
戶籍法:17、35、46、47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 
民法第982-1000條
其他有關法令
結婚後夫妻的戶籍一定要放在一起嗎?
依戶籍法第20條、21條、22條規定,遷入遷出戶籍管轄區域或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皆應辦理相關遷徙登記。夫妻戶籍是否設於同址,端視夫妻是否確實居住同址而定,遷徙係一事實行為,是以居住之事實為準,故如夫妻兩人確實居住同一地址,則戶籍就應依事實設於同址;但若婚後未與丈夫居住,則兩人戶籍將在各自的居住地,亦即您的戶籍應遷入您實際居住的地方,始符合戶籍法之規定。

閱讀 2962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24 三月 2021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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