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雖已離婚若其相互贈與土地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張貼時間:2009/7/13 下午 05:13:08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有上述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Comments powered by CComment